最新政策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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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退休保障对象可减免公租房租金!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减免退休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通知
保障房消息:居民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给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承诺遵守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规定且5年内不上市交易,并纳入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管理的,可一次性新增购买一套住房。
《关于鼓励国有企业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出炉,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鼓励市、区(市、县)两级国有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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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出炉,2021年9月17日起施行!
《意见》计划在“十四五”期间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25万套(间),其中2021年计划筹集建设6万套(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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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的中心城区户籍家庭、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年收入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或个人年收入5万元以下(含5万元),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为中心城区户籍家庭的,家庭人口应当2人及以上,主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2.申请人为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的,应当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申请人在中心城区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若申请人未满35周岁(成年孤儿除外)的,须在中心城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具有本市非中心城区户籍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家庭年收入低于4万元(含4万元)的中心城区户籍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且个人年收入低于2.5万元(含2.5万元)的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末承租公房,未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不超过购买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总价30% (具体参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外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的,可申请享受廉租租金标准。
申请方式:
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为家庭(个人)自行申请和单位统一组织申请两种方式:
1.家庭(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主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 ;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已年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已年满22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作为主申请人或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
2.单位组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用工单位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及职工家庭集体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用工单位为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职工及职工家庭为居住人。同一单位有3人及以上未满35周岁的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员工或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必须通过单位统一组织申请。 社会福利机构也可组织成年孤儿统一集中申请。
申请材料:
申请家庭或个人据实填写《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应授权相关部门]调查其家庭(个人)财产及经济状况。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应如实提供下述申请材料:
1.中心城区户籍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籍簿、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工作的人员提供收入承诺)等相关证明材料。
2.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簿、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 年满35周岁且无工作的单身居民提供收入承诺)等相关证明材料。未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还需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对象为成年孤儿且未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的相关证明。
申请享受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或领取养老金的证明)等涉及收入、财产证明情况的相关材料。
3.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向用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户籍簿、劳动(聘用)合同、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收入证明(有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人员提供收入承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4.单位组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持本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籍簿、劳动(聘用)合同、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原件(有工作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的人员提供收入承诺)等相关证明材料,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外来务工人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和职工及共同申请人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用工单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对本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及共同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由用工单位统- -向用工 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正式申请。用工单位向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正式申请时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法人委托书原件、职工授权委托书及职工收入证明原件等。
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廉租租金、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70%、80%三档实行差别化租金。市场租金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廉租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保障性住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2015年度中心城区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执行2.4元/平方米/月(按使用面积计算)标准。廉租租金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适时调整并公布。
2.年收入7万元以下(含7万元)的家庭和年收入3.5万元以下(含3.5万元)的个人按市场租金70%的标准确定。单位组织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市场租金70%的标准确定。
3.年收入7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家庭和年收入3.5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个人按市场租金80%的标准确定。
4.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企事业单位、社会投资等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可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标准由房屋产权单位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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